發布:2026-03-26 閱讀:464次
一般規定
地基的危險性鑒定包括地基承載力、地基沉降、土體位移等內容。
需對地基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通過地質勘察報告等資料來確定地基土層分布及各土層的力學特性,同時宜根據建造時間來確定地基承載力提高的影響,地基承載力提高系數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相應規定取值。
地基危險性狀態鑒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可通過房屋近期沉降、傾斜觀測資料和其上部結構因不均勻沉降引起的反應的檢查結果進行判定;
2、必要時宜通過地質勘察報告等資料對地基的狀態進行分析和判斷,缺乏地質勘察資料時,宜補充地質勘察。
判定方法
當單層或多層房屋地基出現下列現象之一時,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1、當房屋處于自然狀態時,地基沉降速率連續兩個月大于4mm/月,且短期內無收斂趨勢;當房屋處于相鄰地下工程施工影響時,地基沉降速率大于2mm/天,且短期內無收斂趨勢;
2、因地基變形引起砌體結構房屋承重墻體產生單條寬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縫,或產生最大裂縫寬度大于5mm的多條平行沉降裂縫,且房屋整體傾斜率大于1%;
3、因地基變形引起混凝土結構房屋框架梁、柱出現開裂,且房屋整體傾斜率大于1%;
4、兩層及兩層以下房屋整體傾斜率超過3%,三層及三層以上房屋整體傾斜率超過2%;
5、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仍有繼續滑動跡象。
當高層房屋地基出現下列現象之一時,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1、不利于房屋整體穩定性的傾斜率增速連續兩個月大于1.05%/月,且短期內無收斂趨勢;
2、上部承重結構構件及連接節點因沉降變形產生裂縫,且房屋的開裂損壞趨勢仍在發展;
3、房屋整體傾斜率超過下表規定的限值。

來源:JGJ 125-2016《危險房屋鑒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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